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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辦事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司法院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3 條
各科室文卷除因特殊情形自行保管者外,其有應行歸檔者應將種別、類別
、案由、件數、附件等項加記入歸檔文卷簿,隨簿送交文書科點收分別歸
檔。
文卷歸檔後各科室承辦人員,如須調閱應用調卷證調取送還時再將調卷證
收回。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