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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辦事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司法院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6 條
每日收入文件由文書科摘由編號註明年月日時,登入總收文簿,送請書記
官長分交各科室擬辦。
凡文件有直書委員長以下各員本人姓名及有秘密及親啟字樣者,他人不得
開拆;如遇緊急文件或電報,應立時送由書記官長呈請委員核閱,俟發下
後再補行編號摘由。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