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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辦事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司法院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 條
委員及職員因病或因事請假者,依照公務員請假規則辦理;職員請假日數
未滿五日者及雇員請假由書記官長核准,職員請假在五日以上者及委員請
假由委員長核准。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