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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少年及家事法院組織法
EN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組織目
第 19-1 條
少年及家事法院應提供場所、必要之軟硬體設備及其他相關協助,供直轄
市、縣(市)主管機關自行或委託民間團體設置資源整合連結服務處所,
於經費不足時,由司法院編列預算補助之。
前項之補助辦法,由司法院定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