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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組織規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家安全會議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置秘書及專門委員各三至四人,均簡派 (少將上校)
,承辦機要文電,撰擬命令及其他交辦事項。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