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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福建省政府暫行組織規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本府置委員七人至十一人,由行政院會議議決,提請總統任命,組織本府
委員會,行使職權。
本府置主席一人,就本府委員中提經行政院會議議決後,呈請總統任命。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