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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臺北市各級組織及實施地方自治綱要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4 條
里長辭職由區公所核准,去職、辭職、停職、服兵役或死亡,均應由區公
所派員代理,並函報市政府備查。
前項去職、死亡或辭職,應於代理人員代理之日起一個月內公告辦理補選
。但所遺任期不足一年者,不再補選。服兵役期滿尚餘任期者,准予復職
。停職者,除已屆任期當然改選外,應視判決確定情形,分別依有關規定
辦理。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