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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臺北市各級組織及實施地方自治綱要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7 條
左列各款為市收入:
一 營業稅總收入百分之五十,其餘百分之五十,由中央統籌分配。
二 印花稅總收入百分之五十,其餘百分之五十,由中央統籌分配。
三 使用牌照稅。
四 土地稅。
五 房屋稅。
六 契稅。
七 娛樂稅。
八 遺產及贈與稅由中央就該市總收入分給百分之五十。
九 臨時稅課依財政收支劃分法第十九條舉辦之臨時性稅課。
十 工程受益費收入。
十一 罰款及賠償收入。
十二 規費收入。
十三 信託管理收入。
十四 財產收入。
十五 營業盈餘及事業收入。
十六 補助收入。
十七 捐獻及贈與收入。
十八 公債及賒借收入。
十九 其他收入。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