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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臺北市各級組織及實施地方自治綱要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3 條
里設里辦公處,置里長一人,里長由里之選舉人選舉之,任期四年,連選
得連任。里長之選舉、罷免,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之規定。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