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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臺灣省政府暫行組織規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下列事項應經省政府委員會議之決定:
一、監督縣 (市) 自治事項。
二、本府所屬機關組織編制事項。
三、涉及各組、室、會共同關係重大事項。
四、主席交議事項。
五、其他法令授權、行政院交辦或有關省政之重要事項。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