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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4/30 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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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考試院會議規則
法規類別: 考試 > 院本部 > 組織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7 條
出席或列席人員請求發言,應徵求主席同意,依序為之;二人以上同時請求者,由主席定其發言之先後。每位發言宜精簡,以不逾三分鐘為原則。
二次以上發言者,應於前一次發言人員全部結束後為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