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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司法院司法人員研習所處務規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司法院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9 條
組長、室主任承長官之命,處理事務及其權責如下:
一、文稿之綜核及代判事項。
二、主管業務之規劃、推動及執行事項。
三、主管業務範圍內有關法令規章之擬訂事項。
四、綜合文件之督導撰擬事項。
五、機密及重要文件之處理及分配事項。
六、工作分配、領導及監督事項。
七、主管業務之各種計畫報告及事例資料之編擬事項。
八、所長、秘書差假時業務之代理事項。
九、分層負責範圍內工作權責問題之協調及解決事項。
十、職責上應隨時提請長官注意之重要事項。
十一、所屬人員之派免、考核及獎懲案件之擬議事項。
十二、年度工作計畫及預算之編擬事項。
十三、其他交辦事項。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