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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4/20 1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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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行政法院組織法 EN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組織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5-6 條
大法庭裁判法律爭議,以法官九人合議行之,並由最高行政法院院長擔任審判長。
大法庭之庭員,由提案庭指定庭員一人及票選之法官七人擔任。
前項由票選產生之大法庭庭員,每庭至少應有一人。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