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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組織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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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家發展委員會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 條
本會置主任秘書一人,參事四人,處長八人,專門委員三十三人至四十三
人,職位均列第十至第十二職等;副處長八人,職位列第九至第十一職等
;技正三十三人至四十三人,秘書三人至五人,稽核十人至二十人,視察
六人至十人,職位均列第六至第九職等,其中技正二十一人、秘書三人、
稽核七人、視察五人,職位得列第十或第十一職等;專員五十一人至六十
一人,職位列第六至第九職等;技士十人至十六人,科員八十人至一百人
,職位均列第三至第五職等,其中技士十人、科員五十三人,職位得列第
六或第七職等;書記六人至八人,職位列第一至第三職等。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