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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4/19 1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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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中央研究院研究中心組織規程
法規類別: 總統 > 總統府 > 組織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研究中心設置之目的,在結合本院各研究所及研究所籌備處 [以下簡稱研究所(處)] 之研究人員或院外之專業人員,從事跨領域研究、進行特定研究計畫或提供服務。
研究中心之設置,應審酌下列事項:
一、本院執行跨領域研究、地區綜合研究、應用科學研究或提供特定服務之客觀需要與發展潛力。
二、本院現有研究所(處)或研究中心之組織不足以執行前款研究或服務計畫之佐證。
三、研究中心下轄專題中心或研究計畫預定存續期間及評估存續之適當時期。
四、於研究中心從事其他與設立宗旨相符研究項目之可行性與拓展性。
五、人員之員額編制。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