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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國家安全會議組織綱要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家安全會議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國家安全會議置秘書長承 總統之命,依據國家安全會議之決議,處理會
議事務,並置副秘書長一人至三人協助之。
國家安全會議設秘書處,承 秘書長之命處理有關事務,其組織另訂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