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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總統府組織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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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類別:
總統 > 總統府 > 組織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總統府置秘書長一人,特任,承總統之命,綜理總統府事務,並指揮、監督所屬職員。
總統府置副秘書長二人,其中一人特任,另一人職務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襄助秘書長處理事務。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