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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全國戒嚴令
法規類別:
憲法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1
查全國各省除新疆、西康、青海、臺灣四省及西藏外,均予實施戒嚴,並劃長江以南各省為警戒地域,前經於三十七年十二月十日,依據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之規定,明令公布在案。復經行政院會議議決,將蘇南、皖南、鄂南各縣及湘、贛、浙、閩、粵、桂六省全部,一併劃作接戰地域,特公布之。此令。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