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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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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地政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中華民國之專屬經濟海域或大陸礁層,與相鄰或相向國家間之專屬經濟海域或大陸礁層重疊時,其分界線依衡平原則,以協議方式劃定之。
前項協議未能達成前,得與相鄰或相向國家基於諒解及合作之精神,作成過渡時期之臨時安排。
前項臨時安排不妨礙最後分界線之劃定。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