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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憲法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8
八、在戡亂時期,總統對於創制案或複決案認為有必要時,得召集國民大
會臨時會討論之。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