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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憲法
EN
法規類別:
憲法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5 條
監察院為行使監察權,得向行政院及其各部會調閱其所發布之命令及各種有關文件。
大法官解釋(舊制)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