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0/02/28 15:22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憲法
EN
法規類別:
憲法
第 166 條
國家應獎勵科學之發明與創造,並保護有關歷史、文化、藝術之古蹟、古
物。
相關大法官解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