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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憲法
EN
法規類別:
憲法
第 160 條
六歲至十二歲之學齡兒童,一律受基本教育,免納學費。其貧苦者,由政
府供給書籍。
已逾學齡未受基本教育之國民,一律受補習教育,免納學費,其書籍亦由
政府供給。
相關大法官解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