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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4/19 08: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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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廣播電視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傳播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4 條
廣播、電視事業之停播,股權之轉讓,變更名稱或負責人,應經主管機關許可。
前項停播時間,除不可抗力外,逾三個月者,其電波頻率,由交通部收回。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