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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10/12 08: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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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營造業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國土管理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3 條
營造業申請公司或商業登記前,應檢附下列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營造業許可:
一、申請書。
二、資本額證明文件。
三、發起人或合夥人姓名、住所或居所、履歷及認資證明文件。
四、營業計畫。
前項第一款申請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營造業名稱及營業地址。
二、負責人姓名、出生年月日、住所或居所及身分證明文件。
三、營造業類別及業務項目。
四、專任工程人員姓名、出生年月日、住所或居所及身分證明文件。
五、組織性質。
六、資本額。
土木包工業於前項申請書免記載第四款事項。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