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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能源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9-3 條
插座出線口於分路中之位置應符合第一章第八節之一分路與幹線規定。
插座之裝設型式及接地方式依下列規定選用:
一、接地型:一五安及二○安低壓分路之插座應採用接地型,且僅能裝設於符合其額定電壓及額定電流之電路。但符合第二十九條之二十二規定者,不在此限。
二、被接地:插座及可撓軟線連接器具有設備接地導線之接點者,其接點應予連接至設備接地導線。
三、接地方式:插座及可撓軟線連接接頭之接地接點,應連接至其電源電路之設備接地導線。分路配線應有設備接地導線連接至插座或可撓軟線連接接頭之設備接地接點。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