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11/23 16:01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民用航空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空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9-2 條
超輕型載具所有人及操作人應加入活動團體為會員,始得從事活動,並遵守活動團體之指導。但超輕型載具製造廠及其超輕型載具操作人,不在此限。
超輕型載具所有人及操作人應負超輕型載具飛航安全之責,對超輕型載具為妥善之維護,並依本法及本法所發布之法規命令從事安全飛航作業。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