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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公務人員保障法
EN
法規類別:
考試 >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 保障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9 條
保訓會認為再審議無理由者,應以決定駁回之。
經前項決定後,不得更以同一原因申請再審議。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