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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11/21 19: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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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9 條
雇主對於隧道、坑道之電力及其它管線系統,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電力系統應與水管、電訊、通風管系統隔離。
二、水、電、通訊或其他因施工需要而設置之管、線路,應沿隧道適當距離標示其用途,並應懸掛於隧道壁顯明易見之場所。
三、應沿工作人員通路上方裝置安全通路燈號及停電時能自動開啟之緊急照明裝置。
四、照明設施均應裝置在工作人員通路同側之隧道壁上方。
五、應於每五百公尺設置與外界隨時保持正常通訊之有線通訊設備。
六、隧道內行駛之動力車,應裝置閃光燈號或警報措施。
七、有大量湧水之虞時,應置備足夠抽水能力之設備,並置備設備失效時會發出警報之裝置。
八、電力系統均應予以接地(爆破開挖之隧道除外)或裝置感電防止用漏電斷路器,其佈設之主要電力線路,均應為雙層絕緣之電纜。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