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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船舶危險品裝載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9 條
載運液氯之槽櫃船或配備有槽櫃之駁船上,禁止任何人攜帶左列物質:
一、氫、沼氣、液化石油氣、炭氫化合物、氨、醇硫化合物、碳水化合物及松脂油。
二、金屬粉末。
三、有機物之微粒。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