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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藥品查驗登記審查準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8 條
申請中藥之中、英文品名變更登記,應檢附下列文件、資料:
一、藥品變更登記申請書。
二、藥品許可證正本。
三、切結書甲表;使用商標者,並檢附商標註冊證或核准審定書影本。
四、原外盒、仿單及標籤核定本及擬變更之外盒、仿單及標籤黏貼表各二份。
五、屬輸入之中藥,並檢附原廠變更通知函及出產國許可製售證明正本。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