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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商港棧埠管理規則
EN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8 條
船舶貨物裝卸承攬業遇有裝卸事故,致人傷亡或商港設施損害時,除應採
取救護或其他必要措施外,應將經過情形向商港管理機關或勞工安全檢查
機關申報。
前項人員傷亡之申報,應依勞工安全衛生法規定處理。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