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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公路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8 條
(因條文排版無法完整呈現內容,請詳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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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向里程標誌「指 24 」,用以指示行車路線通往地點之方向及里程。設於交岔路口顯明之處,牌面與行車路線平行,箭頭指向通往之地點。圖例如左:
本標誌為綠底白字白色邊線,標牌為箭頭形,以阿拉伯數字表明該標誌與所指地點之里程,其公里數以整數計,但免註「公里」兩字。
本標誌並得視需要加繪路線編號,路線編號之圖案及顏色與各級公路編號標誌一致。圖例如左: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