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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期貨信託基金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8 條
信託法第六條第三項、第十六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六條第一項至第三項、第三十九條至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二條第一項、第四十三條、第四十四條、四十五條第一項及第二項、第五十一條、第五十二條至第五十九條及第六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於期貨信託,不適用之。
信託業法第二十一條,於基金保管機構,不適用之。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