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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商港棧埠管理規則
EN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7 條
船舶貨物裝卸承攬業應於每屆營業年度終了後六個月內,將營業報告書、
資產負債表、損益表、財產目錄、裝卸業績表、裝卸機具清冊、稅捐機關
核定營業額文件影本,報請商港管理機關備查。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