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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船舶設備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7 條
消防栓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應採用耐熱材料,不得以因熱而易於失效之材料為之。
二、於規定壓力下應具有足夠之強度。
三、其裝置應使軟管易於接合,在裝載甲板貨物之船舶上,應裝置於人員易於接近之處,並應作適當安排,以免被甲板貨物所損傷。
四、消防栓附近應裝有旋塞或閥,使消防泵在操作中,能順利將任一根軟管自消防栓移去。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