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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客船管理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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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7 條
客船僅在餐廳供應房艙或統艙乘客膳食時,除前二條另有規定外,其餐廳之容量,不得小於所載乘客全部人數三分之一,如未設餐廳者,應於廚房或配菜間前,留有足量之通道,以便乘客往來之用。但短程客船不須供給膳食者,不在此限。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