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11/22 17:14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廢
郵政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7 條
廣告回信寄回時,無須預付郵資。但回件原屬平常函件,回信人欲作特別
處理函件寄遞時,應將全部應付之資費預先付足,並將廣告回信標誌劃銷
。
前項已由回信人付足全部郵資之廣告回信,廣告回信用戶免付手續費,如
所付郵資不足,應補足差額並加付手續費。
廣告回信用戶對其原發而經寄回之廣告回信不得拒收。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