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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軍事審判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防部 > 軍法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7 條
拘提被告除有特別規定外,應示以拘票。
拘提或逮捕後,應將拘提或逮捕之原因,以書面告知其本人指定之親友。
拘提或因通緝逮捕之被告,應即解送指定之處所;如二十四小時內不能達到指定之處所者,應分別其命拘提或通緝者為軍事法院或軍事檢察官,先行解送較近之軍事法院或軍事法院檢察署,訊問其人有無錯誤。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