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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老人福利服務提供者資格要件及服務準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及家庭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7 條
機構式復健服務提供單位應置專任或特約物理治療師(生)或職能治療師(生),必要時並得結合醫療機構、物理治療所或職能治療所等單位;並配備必要之設施設備。
前項物理治療師(生)或職能治療師(生)執行業務,應依醫師開具之診斷、照會或醫囑為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