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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6 條
雇主對於隧道、坑道設置之支撐,應於每日或四級以上地震後,就下列事項予以確認,如有異狀時,應即採取補強或整補措施:
一、構材有無損傷、變形、腐蝕、移位及脫落。
二、構材緊接是否良好。
三、構材之連接及交叉部分之狀況是否良好。
四、腳部有無滑動或下沉。
五、頂磐及側壁有無鬆動。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