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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藥物優良製造準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6 條
製造業者應建立書面程序,以確保所採購之產品符合規定之採購要求。
對供應者及所採購之產品管制類型與程度,應視所採購之產品對後續產品實現或最終產品之影響而定。
製造業者應以供應者提供製造業者所規定之產品之能力為基礎,評估並選擇之。製造業者應制定選擇、評估及重新評估之準則。評估結果與評估所引起之任何必要措施之紀錄應予維持。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