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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航空人員檢定給證管理規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空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6 條
持有A類檢定證者,應完成維修廠或民用航空人員航空維修訓練機構相關航空器工作項目訓練課程並取得證明文件,始得依維修廠或航空器使用人所賦予之權限執行維修簽證。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