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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及家庭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6 條
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之人,違反第四十八條第一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公布其姓名。
違反第四十八條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公布行為人及場所負責人之姓名,並命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除情節嚴重,由主管機關移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命其歇業者外,命其停業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