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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公證法
EN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民事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6 條
公證書及其附屬文件之繕本、影本或節本,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由公證人簽名並蓋職章或鋼印:
一、公證書及其附屬文件之全文或一部分。
二、記載為繕本、影本或節本字樣。
三、作成之年、月、日及處所。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