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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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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類別:
行政 > 大陸委員會 > 基本法規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5-2 條
各主管機關依本條例規定受理申請許可、核發證照,得收取審查費、證照費;其收費標準,由各主管機關定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