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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郵政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5 條
申請廣告回信登記,應填申請書、保證書及回信樣張二份並預存郵資。預
存郵資金額由郵局視實際情形酌定。於撤銷登記交還登記證二個月後,如
未積欠郵資,即全數退還。
申請人為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公營事業機構者,於申請書上加蓋印信免
附保證書。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