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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放射性物質安全運送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核能安全委員會 > 原子能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5 條
涉及軍事任務在緊急狀況或作戰時,其放射性物質運送有關作業,不適用本規則。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