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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獎勵投資條例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5 條
工業區土地之出售、租售應一次公告,載明左列事項:
一、土地及標準廠房標示。
二、土地及標準廠房用途之限制。
三、准許設立之事業。
四、承租、承購之手續及應附之證明文件。
五、其他應行公告之事項。
前項公告之土地或標準廠房,得由經濟部核定保留一部分專供資本密集或
技術密集之重要生產事業,重要科技事業及中小企業等利用。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