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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法務部 > 保護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5 條
申訴人不服申訴決定者,得於收受通知後三十日內,向保護機構提出再申訴。
對於再申訴之決定,不得聲明不服。
前條第二項至第五項規定,於再申訴準用之。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